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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事宜
发布日期:[08-03-11 23:34:05] 点击次数:[]

九十六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进货净额明细表已于2月20日前全数寄出,请注意,自九十年开始,透过网路或至各地税捐稽征处皆可查询申报年度的所得,已不需要检附扣缴凭单,此外,为配合国税局简化稽征作业规定,原扣缴凭单之第2联证明联及第3联收执联,合并改为备查联,即由二联改为一联。

在此提醒个人直销商会产生下列三种所得,必须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一、营利所得﹝请填入综合所得申报书中的第4栏之(1)营利所得项下﹞
全年进货累积金额(直销商价未税)在七万元以下者免申报营利所得,超过
七万元以上,请依照进货净额明细表上的建议售价全额(不得扣除七万元)
乘以纯益率6%,得出之金额即为营利所得。
二、执行业务所得﹝请填入综合所得申报书中的第5栏之(2)执行业务所得项下﹞
依财政部规定,此所得性质适用于一般经纪人费用率,可于申报时减除20%的必要费用。
三、其他所得﹝请填入综合所得申报书中的第5栏之(10)其他所得项下﹞
  
注意事项:
1.全年进货累积金额的计算,包含安利公司的进货及其他传销公司的进货。
2.直销商如有开立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如实际售价与建议售价不同时,
请自进货净额明细表中扣除并于下方另行加注该项产品的进货金额及建议售
价,以合并计算营利所得。(扣除时请先查对您所开立的一时贸易凭证上所
列的产品,是否包含在您当年度的进货明细表中,如不符合则不能扣减。)
如未收到或遗失欲申请补发者,自4月1日起,您可采取下列方式通知财务处
申请补寄:
--电话语音服务: 0800-016811 --> 2 --> 7# --> 79#
--安利网站进入「直销商专区」申请。

以上服务仅限于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5月1日至5月31日),于申报期间后,
恕不接受申请补发。

申报上如有任何疑问,您可至安利网站之服务与支援--> Q&A --> 财税-->
税务,对于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有详尽的说明。


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江南雅居信裕路45号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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